防雷 到底能不能從事防雷裝置的檢測? 日前正是雷雨多發(fā)季節(jié),各地氣象部門從三月份開始就積極落實各項防雷 工作,根據中國氣象防雷改革的有關決定,紛紛發(fā)布防雷裝置安
防雷 到底能不能從事防雷裝置的檢測?
日前正是雷雨多發(fā)季節(jié),各地氣象部門從三月份開始就積極落實各項防雷 工作,根據中國氣象防雷改革的有關決定,紛紛發(fā)布防雷裝置 檢測公告/通知,敦促各 加強防雷設施的檢測,受到社會各界的肯定。
防雷 到底能不能從事防雷裝置的檢測?
3月13日,重慶市氣象局在《關于開展2017年
防雷裝置 性能定期檢測工作的通告》中明確指出,各級氣象主管機構依法履行所轄區(qū)域雷電災害防御工作的組織管理職責,依法承擔職責范圍內的防雷 監(jiān)督管理和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認定工作?!锻ǜ妗芬蠓览籽b置使用、維護的有關單位應“切實履行防雷 生產的主體責任,落實防雷裝置 性能定期檢測規(guī)定,委托信譽良好且具有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實施 檢測,組織做好本單位防雷裝置的日常維護工作。”
三門峽市氣象局在《2017年度防雷裝置 檢測工作公告》中要求:全市擁有 防雷技術規(guī)范規(guī)定范圍內的防雷設施的單位,須在今年雷雨季節(jié)到來之前按要求自主選擇有防雷檢測資質的單位,主動申請定期檢測,以防雷 。“市、縣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防雷裝置 檢測行為進行監(jiān)管,并依法對安裝不符合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的、違反防雷裝置檢測管理規(guī)定的和違反防雷檢測資質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進行處罰。”
盡管絕大多數氣象局的防雷檢測通告/公告都在體現(xiàn)對國務院和中國氣象局相關政策的貫徹落實,然而,也有一些地方氣象局仍然參與企業(yè)的防雷設施檢測,受到媒體的質疑。
據宜春市政府網報道,自3月份以來,宜春市氣象局雷電災害防御 搶抓汛前關鍵期,開展易燃易爆危化企業(yè)防雷 檢測,組織精兵強干對油氣站、油氣輸送管道進行細致檢測,排查防雷 隱患。3月14日,雷電災害防御 前往中石化江西宜春石油分公司枯桐嶺油庫開展防雷檢測工作,對該站油庫、閥門、輸送管道是否接地、防直擊雷、
防感應雷和雷電波侵入的措施是否到位,作為防雷檢測的 。
類似的情況在浙江省也出現(xiàn)過。據民航資源網消息:2月7日、9日,寧波市防雷 和臺州市防雷 分別對寧波空管站航管樓、雷達站、公安樓四信道機房、上海ACC寧波甚高頻搖控臺機房、上海ACC路橋甚高頻搖控臺機房以及機場內場各機房的防雷接地情況進行了檢測。
如果上述兩篇報道中防雷 技術人員的工作不涉及服務費用,那么可以理解為行政監(jiān)管機構的業(yè)務檢查或技術指導,值得稱贊。
再看看3月14日發(fā)布的《中山市氣象局關于開展2017年度
防雷裝置定期檢測的通知》。《通知》要求“合格證到期的各有關單位和產權人與有關檢測機構聯(lián)系,以便安排時間檢測。”列出的“有關檢測機構”有五家:廣東省氣象防災技術服務 中山分 、中山市氣象公共 技術支持 、中山市防雷設施檢測所火炬區(qū)分所、中山市防雷設施檢測所小欖分所、中山市防雷設施檢測所三鄉(xiāng)分所。
事實上,氣象部門不得參與防雷裝置的 檢測,國務院和中國氣象局已有明文規(guī)定。
2015年,國務院辦公廳發(fā)布《關于清理規(guī)范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的通知》(國辦發(fā)〔2015〕31號),明確提出“要切斷中介服務利益關聯(lián)”:“審批部門所屬事業(yè)單位、主管的社會組織及其舉辦的企業(yè),不得開展與本部門行政審批相關的中介服務,需要開展的應轉企改制或與主管部門脫鉤。對 性強、市場暫時無力承接,短期內仍需由審批部門所屬(主管)單位開展的中介服務,審批部門 明確過渡期限,提出改革方案,由國務院審改辦組織專家論證后按程序報批。”
2017年1月15日,中國政府網轉載《中國氣象報》針對2016年我雷減災體制改革述評文章《雷厲風行改革潮頭寫擔當》,文章寫到:繼2015年5月主動取消“雷評”和“防雷產品測試”后,2015年5月、2016年3月中國氣象局又分別將防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和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防雷裝置檢測,改由氣象部門委托有關機構開展。至此,涉及防雷行政審批的4項中介服務全部清理完畢,“紅頂中介”問題 解決,飽受詬病的中介服務利益關聯(lián)被 切斷。
根據2016年10月1日開始執(zhí)行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第三條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負責 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各地氣象局是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審批部門,雷電災害防御 (或防雷 )作為其所屬單位,是不能開展與本部門行政審批相關的中介服務的,需要開展的應轉企改制或與主管部門脫鉤。
可見,氣象局防雷 能不能從事
防雷裝置的檢測,答案是明確的。
然而,某些地方為什么依然出現(xiàn)明顯有違政令的做法呢?這是改革過渡期的政策特許?或是慣性思維使然......